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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保普老字第113600445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劉○芝君死亡後溢領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核定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蘭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號碼︰K06524***)應退還劉○芝君溢領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業經本局寄發核定函通知在案,惟因應送達處所於境外,核定函無人認領經當地郵局退回,致無法送達,爰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旨揭核定函現由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向本局洽領(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承辦單位:普通事故給付組老年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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