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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
院 長 陳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