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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補登) 院臺忠字第1131008991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

 

院  長 陳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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