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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13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及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聯絡人:李科員

(四)電話:02-81959119#9313

(五)傳真:02-8911427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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