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0449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4條。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因應國民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為使地方政府得依本準則預先完成相關整備工作,並有配合該法儘速訂定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378,林先生。
(四)傳真:(04)2332-518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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