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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交運(一)字第11379002145號

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

附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


部  長 王國材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機構訂定。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分級定期辦理檢修,並將其檢修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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