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交運(一)字第11379002145號
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
附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
部 長 王國材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機構訂定。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分級定期辦理檢修,並將其檢修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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