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監企字第11300677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辛耀偉君等共計31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辛耀偉君等共計31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澎湖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澎湖監理站保管,澎湖監理站(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1號,電話06-9211168分機206),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澎湖監理站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澎湖監理站繳納罰鍰辦理結案事宜,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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