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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監企字第11300679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海洋首都企業行等共計169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海洋首都企業行等共計169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經本所或澎湖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再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各應到案處所保管,高雄區監理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電話:07-7711101分機502)、澎湖監理站(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1號,電話06-9211168分機206),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辦理結案事宜,逾期未到案者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件裁決書公告送達生效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及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條款、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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