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高市監企字第11300231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恩君等537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違反公路法第75條事件處分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及第75條暨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顏○恩君等537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違反公路法第75條事件處分書,經本所(含轄站)雙掛號郵寄被郵務遞送退回,或為本國人遷出國外查無國外住址,或已出境之外籍人士因適用我國免簽證待遇或其簽證資料已逾年限銷毀等原因,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處分書繳納期限為113年6月30日。
三、上開處分書現由清冊所示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該處所領取。
四、公告地點:高雄市區監理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公告欄,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五、本公示送達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生效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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