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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環部保字第1131023091號

主  旨:公告本部委辦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等辦理其轄內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國家風景區或國家森林遊樂區內旅館(含觀光旅館)開發案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等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委辦事項包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18條、第20條至第2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第13條、第22條之1、第25條、第28條、第32條、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監督及處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資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策、申請備查文件及其他相關書件。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環境部環境保護司(臺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電話(02)2311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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