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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農林業字第1132207198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滿州鄉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林業類「造林地(7年生以上)」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屏東縣滿州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自113年4月9日起至4月1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2條及第12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屏東縣滿州鄉,救助項目為林業類「造林地(7年生以上)」,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第肆類林業所定「造林地(7年生以上)」之救助額度為標準,造林地7年生以上之造林木救助額度為每公頃3萬6千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續約者)。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造林地種植之造林木種類,須為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訂定之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或獎勵造林樹種。

三、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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