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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防檢二字第1131833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基隆分署113年3月29日公告防檢基動字第1131919482號函催繳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Karoly ferenc kovecs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基隆分署處以罰鍰在案;惟逾期未繳納。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基隆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88號1樓,電話02-2424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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