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1404號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所定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達一定規模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指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
部 長 林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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