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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617A號

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注意事項」


署  長 彭富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輔導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公開選用教科用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應以因應學習需要、提升教學效果及達成教學目標為目的,本於民主參與、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訂定前點選用規定;學校教科用書選用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擔任教科用書出版公司相關職務、諮詢委員或參與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前項選用成員。但國家教育研究院首長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聘(派)之教科用書審定會委員,不在此限。

四、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用之教科用書(若為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審定之領域),以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二)明定選用版本順位。

(三)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之延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四)有特殊需求或依前款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等,報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五、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用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開始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用書出版公司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教科用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建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六、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每學年度召開教科用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年度選用教科用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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