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0950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7條第2項。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按國民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旨揭草案係配合該法訂定,因本案涉及各地方政府調查處理校長不適任事件作業,為提供行政充足準備時間,有儘速發布施行之需要,爰本案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3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479,廖先生。
(四)傳真:(02)2351-928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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