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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0950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7條第2項。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按國民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旨揭草案係配合該法訂定,因本案涉及各地方政府調查處理校長不適任事件作業,為提供行政充足準備時間,有儘速發布施行之需要,爰本案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3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479,廖先生。

(四)傳真:(02)2351-928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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