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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勞動發能字第1130503961號

修正「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


部  長 許銘春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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