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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1030號

主  旨:預告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依同條第七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另新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預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爰辦理「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廢止事宜。

四、「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原規定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林小姐

(四)電話:02-2787-8283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原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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