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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586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2項。

三、「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案涉及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之資格權益及培訓事項,本次修正內涵不影響民眾權益,與貿易、投資、智財權無關並依特殊教育法第55條踐行諮商程序,經教育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890,鄭專業助理。

(四)傳真:(02)3343-791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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