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586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2項。
三、「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案涉及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評估人員之資格權益及培訓事項,本次修正內涵不影響民眾權益,與貿易、投資、智財權無關並依特殊教育法第55條踐行諮商程序,經教育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890,鄭專業助理。
(四)傳真:(02)3343-791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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