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防檢二字第11318337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桃園分署113年4月8日防檢桃機字第1131973526號函催繳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WANG QIAN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桃園分署於113年3月19日QS-113-4S-05130289號裁處書處以罰鍰在案;惟逾期未繳納。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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