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高監駕字第11300838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蔡龍全君等計54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龍全君等計54人因逾期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製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再查證其他相關住居所,仍無法送達,爰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及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駕籍所在地之監理所、站領取。
二、上開送達公告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之日起45日內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4項、第65條及第6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臺東監理站(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441號)、屏東監理站(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2號)、澎湖監理站(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1號)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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