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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教高(三)字第113220107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1。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大學法第41條。

三、「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1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實務上有學校停辦需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事宜,有實務之急迫性,且未涉及社會高度關注重要或敏感議題之重大爭議事項,故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6384,周專員。

(四)傳真:(02)2397-694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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