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農輔字第1130022473號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條附表
代理部長 陳駿季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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