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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移署北花服字第113004536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外僑MAI HOANG DANH等20人(名冊如附件)之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處分。

依  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外僑MAI HOANG DANH等20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爰依法廢止渠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二、查應受送達人外僑MAI HOANG DANH等20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電話:03-8329700轉分機228)。



名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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