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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6720號

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4530(一百零三年版)第11節標示(a)敘述內容(7)有關用完之容器處置方法之事項,應包含「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8)有關容器使用方法之事項,應包含「不可有敲擊及拋擲等危險行為」。

 

局  長 陳怡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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