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高市監駕字第11300298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陳建周君等372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建周君等372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所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前段,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並以雙掛號再次通知,惟經郵務遞送退回。查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清冊如附件,張貼於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苓雅監理站(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454號)及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公告欄,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
三、上開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到案辦理並完成講習,逾期未完成講習,處罰機關將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處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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