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高市監駕字第11300298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舉發李微婷君等169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二、應受送達人李微婷君等169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本所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公示送達清冊如附件,張貼於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苓雅監理站(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454號)及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公告欄,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
四、本公告自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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