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20屆議員第7選舉區及臺東縣議會第20屆議員第16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 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第7項、第21條、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10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5月3日止。
(二)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三)地點: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臺東縣選舉委員會。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
表件
份數
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1份
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1份
3.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
1份
4.本人一式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
5張
5.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
1份
6.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香港或澳門學歷證明文件,於107年11月24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另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之國外學歷,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各1份
7.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1份
8.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一名候選人以一個政黨推薦為限)
1份
9.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1份
10.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1份
三、領取書表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起止日期: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13年4月25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13年5月3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四、申請登記應繳納之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12萬元。
(二)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六、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請登記時,向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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