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新戒所總字第113080030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MANH(越南籍)勒戒費用送達通知書。
依 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第30條之1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第2點。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MANH(越南籍)勒戒費用送達通知書,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提供該義務人境外地址,經本所函轉駐越南代表處(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因送達地址查無此人,以致越南郵局於113年1月12日於系統登錄送達不成功,嗣於113年3月5日函退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上開勒戒費用送達通知書現由本所(催收移送)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護照/工作證)、印章至本所領取。
三、本勒戒費用送達通知書限繳日為112年10月11日。
四、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及勒戒期間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五、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及本所公告欄(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六、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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