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北監車一字第11350022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菁華車業有限公司(林○德)等共計110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臨檢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7條第1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菁華車業有限公司(林○德)等共計110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因查無此人、地址為戶政事務所等「處所不明」之原因無法送達,經再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板橋、蘆洲、宜蘭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板橋站(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蘆洲站(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63號)、宜蘭站(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板橋、蘆洲、宜蘭站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所或本所委託代檢廠辦理驗車及繳納罰鍰,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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