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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法綜字第11301503580號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3條第1項相關業務事項,並自113年4月26日生效。

依  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8條第4項、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3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公告事項:有關下列事項,自113年4月26日起,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

一、督導考核少年矯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二、規劃及辦理矯正署與少年矯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三、提供少年矯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包括校園性別事件通報、調查、救濟、懲處、處置與裁罰、建立檔案資料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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