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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保普疫字第11360059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陳○茂(如附件清冊)應退還已領之110年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處分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姓名:陳○茂(如附件清冊)。

二、陳○茂所領110年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經本局重新審查,改核不予給付,已領之補貼款應退還本局,業經本局寄發處分函通知,惟因應為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本局無法送達,爰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前揭處分函現由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向本局洽領(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承辦單位: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1571)。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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