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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教社(二)字第1132401327A號

修正「教育部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訓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以推展樂齡學習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以下簡稱樂齡學習專業人員),指修畢專業人員培訓課程並獲得合格證明書,於本部專案補助之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及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執行樂齡學習計畫之工作者。

  前項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分類如下:

(一)樂齡專案管理師:指完成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培訓,經評核通過,實際負責規劃及執行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計畫者。

(二)樂齡講師:

1、一般課程講師:指完成基礎課程及初階專業課程培訓,經評核通過,在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從事教學及學習輔導者。

2、核心課程講師:指完成基礎課程、初階專業課程及進階專業課程培訓,經評核通過,在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從事教學及學習輔導者。

(三)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指完成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培訓,經評核通過,以自主、自助方式召集高齡者組成學習團體,透過團隊運作進行活動帶領及學習輔導者。

三、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之辦理單位及師資資格如下:

(一)辦理單位:

1、本部自辦。

2、本部委託辦理:指由本部委託大專校院、本部所屬之終身學習機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

3、地方政府自辦: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經費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一般課程講師之培訓,並檢具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

 

4、地方政府委託辦理: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經費並委託相關單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一般課程講師之培訓,並檢具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

(二)師資:本培訓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或現任大專校院高齡相關專業系所之教師。

2、具有實務工作經驗或相關專業證照者。

四、修畢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之各類課程時數且通過評核者,發給合格證明書,未修畢或未通過評核者,發給研習時數證明,並得累計。合格證明書及研習時數證明發放方式如下:

(一)本部自辦: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及研習時數證明。

(二)本部委託辦理: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由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三)地方政府自辦:由地方政府發給合格證明書及研習時數證明。

(四)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由地方政府發給合格證明書,由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課程之時數如附件,規定如下:

(一)樂齡專案管理師:須完成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培訓,共三十三小時。

(二)樂齡講師:

1、一般課程講師:須完成基礎課程及初階專業課程培訓,共三十五小時。

2、核心課程講師:須完成基礎課程、初階專業課程,及進階專業課程培訓,共六十五小時。

(三)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須完成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培訓,共八十四小時。

  申請參加核心課程講師培訓者,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一般課程講師合格證明書須滿一年以上。

(二)取得一般課程講師合格證明書後,具備樂齡教學十小時以上之相關經驗。

  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課程之時數如附件。

五、培訓辦理單位成立之抵免審核小組,得依前點附件之培訓課程內容,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核對五年內修習之相關課程酌予抵免修習時數,並鼓勵持續參與培訓增能:

(一)曾受本部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之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

(二)曾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財源辦理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

(三)曾修畢高齡相關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畢業生。

  前項酌予抵免時數以所報之各類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課程時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六、本部補助之樂齡學習組織或團體,得優先聘用依本要點取得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證明書者。

  樂齡學習組織或團體聘用樂齡學習專業人員,應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評選機制。



教育部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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