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翔君等共計1,073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依 據: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翔君等1,073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板橋監理站、蘆洲監理站、宜蘭監理站、花蓮監理站及玉里分站)查詢居設籍戶政事務,爰依法務部96年1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50049415號函及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或應送達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並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皆與所登載之戶政地址相符,再另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企劃與裁罰科(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板橋監理站(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蘆洲監理站(地址: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63號)、宜蘭監理站(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花蓮監理站(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及玉里分站(地址: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27號)之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未繳納罰鍰者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裁決日、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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