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北監企字第11350023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尚韋衣物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品祺)等共計96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尚韋衣物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品祺)等共計96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所(宜蘭監理站、花蓮監理站及玉里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並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皆與所登載之戶政地址相符,再另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宜蘭監理站(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花蓮監理站(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及玉里分站(地址: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27號)之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住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項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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