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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01748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

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0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737,曾專員。

(四)傳真:(02)2751-452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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