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市監駕字第11300326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張錦德君等2人75歲以上駕駛人違規換照通知書。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第76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年滿75歲駕駛人,106年7月1日(含)以後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75歲以上駕駛人違規換照通知書」,遭郵務遞送退回,該當事人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告清冊詳如附件,張貼於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苓雅監理站(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4號)及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公告欄,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領取旨揭通知書。
三、本公告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持「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及「通過認知功能測驗證明(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換發駕駛執照或繳回駕駛執照。
四、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者,本所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規定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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