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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5309B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開放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得受僱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工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分別建議擴大財稅金融服務工作與製造工作內容範圍。另配合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二次首長會議之決議,為鼓勵企業配合政策挹注資源育才及留才,並強化新型專班招生,修訂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本案係配合重大政策經審認有必要之情形,爰本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擬縮短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聯絡人:羅視察。

(四)電話:02-89956177。

(五)傳真:02-8995619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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