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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陽遊字第1131004626號

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附「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處  長 楊模麟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免費優待。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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