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陽遊字第1131004626號
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附「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處 長 楊模麟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免費優待。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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