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勞動發事字第11305064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附表所列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安置單位發生行蹤不明廢止其臨時工作許可處分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日
二、附表所列之應受送達人,因於安置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業經本部依法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三、本案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電話:02-23801717)承辦人員領取該函正本,並於本公告生效日後7日內立即出國,如逾期未出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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