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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高市監車字第11300338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3年1月至3月「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註銷牌照處分書」(計34輛,詳附件清冊)。

依  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

二、行政程序法第75條、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旨揭清冊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均已期滿逾6個月,仍未依前法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並經金融管理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註銷牌照,惟查應受送達人不明或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為依規定註銷其車輛牌照,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車輛管理科領取。

四、本公告張貼於本所、苓雅監理站及旗山監理站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義務人應依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逾期未辦理者,本所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3年1月8日保局(產)字第1130410306號函、113年2月6日保局(產)字第1130412627號函及113年3月6日保局(產)字第1130414386號函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領申領牌照前,禁止行駛或停放於道路。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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