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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就字第1133501012A號

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署  長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包括就業服務人員薪資、加班費等。

(二)房屋設施費用包括租金、裝潢及消防設施等。

(三)行政管理費用包括水電、差旅、事務及雜項等。

(四)其他必要設備(施)費用包括辦公設備、電腦設備等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不包括機車、手機。

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每年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以全職進用),其薪資給付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之業務輔導員給薪標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附證明文件。

2、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遴用。

(三)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設備,以租賃方式辦理,二萬元以下設備得以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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