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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379號

修正「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名稱並修正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


部  長 林右昌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指定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作業,藉由各界資源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

(二)設有能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三)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三人以上,並合理分配辦理申請案件書圖文件查核作業之業務,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綠建築實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協助行政文書作業之彙整,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行政事務工作經驗。

(五)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

(六)能邀集本部認可之專家學者二十一人以上組成評定小組。

(七)能辦理標章、標示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之追蹤查核作業。

(八)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前項第六款之專家學者得邀請國內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產官學界具有綠建築評估指標專業領域及經驗之代表,並須簽立同意書及不得受聘於其他依本要點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之切結書。

十一、評定專業機構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之評定及抽查等執行事項,彙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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