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監屏恆字第11300942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成君等共計2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邵○成君等共計2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該當事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開應送達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由本所屏東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屏東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領取。
三、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7月20日。
四、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屏東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公布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屏東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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