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高監車二字第11300984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長億車業有限公司計1輛汽車牌照登記之主體不存在註銷處分書。
依 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80條及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長億車業有限公司計1輛汽車牌照登記之主體已不存在,其負責人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項申請異動登記,經本所依同規則第33條第1項催告後,依規定註銷其車輛牌照並依同條第3項將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惟郵務遞送退回,復因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程序。
二、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冊列負責人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所領取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申領牌照前,禁止其行駛道路。
三、此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所領取(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
四、應受送達人車號、公文號、車主姓名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