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中監企字第11301108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文君等共計286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依 據: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葉○文君等共計286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臺中市站、豐原站、彰化站、南投站、埔里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戶役政系統,送達地址正確無誤,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臺中市站(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豐原站(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彰化站(地址: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457號)、南投站(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埔里分站(地址:南投縣埔里鎮水頭路68號)之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所各轄管單位(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逾期未到案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填單日、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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