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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中監企字第11301109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巢○珊君等共計7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巢○珊君等共計7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經本所臺中市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或以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遷出國外,再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另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國外地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臺中市監理站(地址: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77號)之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逾期未到案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填單日、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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