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北市監企字第11350026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添等108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余○添等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本所以雙掛號郵寄經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告欄。
二、本催繳通知書限繳日為113年6月30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催繳通知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士林監理站(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五段80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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