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A號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延續至112年始解封,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定。
依 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新制:
(一)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證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113年、114年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即114年12月31日)前累計達48小時。
(二)111年及112年取得教練(裁判)證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仍為4年,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113年以後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二、舊制:111年1月10日仍有效之教練(裁判)證,其有效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113年、114年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即114年12月31日)前累計達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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