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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高監東二字第11301021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志君等13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羅○志君等13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臺東監理站(以下稱臺東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該站公布欄。

二、上開催繳通知書由臺東監理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該站領取。

三、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7月31日。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臺東監理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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