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竹監駕字第1135007331號
主 旨:公告註銷本所轄區內駕駛人簡彩玉等5人(身分證字號H20097****)駕駛執照。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及第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汽機車駕駛人因106年7月1日後(含106年7月1日)年滿75歲以上並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在案,本所依據前揭規定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80條、81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業經送達完成逾3個月仍未辦理換照,依規逕行公告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
二、冊列汽機車駕駛人簡彩玉等5人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註銷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公布欄(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3段58號、電話:03-5892051轉201分機)。
(一)上開送達公告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如不服處分請於生效前持「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和「通過認知功能測驗證明(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提起救濟。
(二)逾期未至監理所(站)辦理相關手續,本所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1項第7款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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