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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高監車二字第11301126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3年3月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規定保險車輛之註銷處分書(計18輛,詳附件清冊)。

依  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5條、78條、80條及8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條:「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旨揭清冊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險均已期滿逾6個月,仍未依前法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註銷牌照,惟查應受送人或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為依規定註銷其車輛牌照,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車輛管理科領取。

四、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屏東監理站、澎湖監理站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義務人應依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逾期未辦理者,本所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條、113年3月6日保局產字第1130414386號函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領申領牌照前,禁止行駛或停放於道路。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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